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10:18:5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资讯快递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 关于印发《2016年广西司法拍卖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北海市中院机构备选名单集中报名及审核方案
- 广西法院2014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名单集中报名和机构审核工作的公告
- 广西高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广西高院关于调整《广西法院2012 年度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专业机构备选名单》的通知
- 广西法院2012年度入选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公告
- 广西高院关于对 2012 年违规拍卖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
- 广西高院关于全区法院评估拍卖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情况的通报
- 广西高院关于开展2012年评估、拍卖机构集中报名和入册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年度审核的公告
- 广西高院《关于公布司法委托拍卖场所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