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佣金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08 10:17:44

根据最高法释(2004)16号 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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