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释(2004)16号 第32条规定。拍卖成交,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