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

发布日期:2014-08-19 17:53:16

       (稿:广西法院)

司法拍卖是债权实现的关键环节,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廉洁、司法公信力,也是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广西法院非常重视司法拍卖工作,将司法拍卖工作作为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2010年,罗殿龙院长提出了“创新司法拍卖工作机制”思路,拉开了广西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序幕。

广西司法拍卖能取得今天成绩,主要是在“制度建设、网络科技、注重效率和兼顾公平”几个方面入手,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把权力关进“信息公开+随机委托+联合拍卖”的笼子里高效运行,充分使用音、视频和网络等工具,按照“制度+技术”的模式构建新型预防腐败司法拍卖模式,根据本次论坛主题,结合我们广西法院的具体做法,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  坚持委托拍卖为主、法院拍卖为例外原则

1998718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005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政策方向而言,新一届政府倡导“小政府、大社会”治国理念,划清行政监管和市场操作边界。最近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讨论稿)。文件规定凡是社会机构能做的应尽可能交给社会机构做,政府应通过招标、随机等竞争方式向社会机构购买服务。司法拍卖是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司法拍卖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司法拍卖必须由法院主导的,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来实施,从立法的精神看,法院是委托方,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企业,决不能成为拍卖人,否则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谁来承担

 

二、坚持现场与网络同联合拍卖方式

一是符合制度防腐、科技防腐的要求。拍卖委托权、网络平台提供权、拍卖实施权、监督管理权的分离,相互制约,把权利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若同时拥有这四项权利,必然造成腐败漏洞。二是符合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缺乏企业的招商环节,竞买市场会受影响,纯“电子网络竞价”模式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可行,但广西的区情决定该模式不可行,特别不利于基层法院及边远山区法院的司法拍卖。三是克服了网络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就广西目前的竞买人现状而言,绝大部分人还不习惯于网络竞买,如果一律采用网络竞买,必然会影响竞买市场。又如网络安全问题,完全依赖网络,风险太大,若黑客攻击或电力安全、网络连接安全都必然严重影响司法资产处置。

现场网上同联合拍卖模式既回避了传统现场拍卖和纯网络电子竞价的缺陷,又吸收了它们各自的优点,竞买人报名后即可通过网络应价,不熟悉网络竞买人可选择到拍卖会现场举牌应价。只有将法院“随机委托机构”和拍卖机构“随机联合拍卖”结合起来,“委托和拍卖”两种权力随机分配、相互制约,充分调动竞买市场,既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又限制了拍卖机构独家垄断权。才能实现司法拍卖改革的最终目的

2011年12月1日,广西法院全面施行司法拍卖改革。经过近3年来的实践,广西拍卖改革取得初步的成效:一是较好的完成了司法拍卖工作任务。所有的司法拍卖都是通过现场与网络联拍完成的。2013年,全区拍卖企业在联拍网平台发布司法委托拍卖标的(含评估鉴定等)1670个,拍卖成交总标的数为482个,总成交总金额19.32亿元。相比2012年,司法委托拍卖标的数比增加678个,同比增长68.3%;成交总标的数增加193个,同比增长66.8%;成交总金额增长11.98亿元,同比增长163.2%。成交率达到86%,溢价率达到13%。从数据可以看出来,2013年无论在什么方面都全面超越2012年,成交额更是超了近两倍。目前,各级法院通过“联拍网”发布拍卖工作相关信息,还拓展到评估、工程造价、财务审计、司法鉴定等类别,已完全实现对外委托工作信息公开;一半的案件在“联拍网”上随机摇标选定机构,其余通过现场摇珠随机选定机构;现场拍卖在法院选定的标准化拍卖场所举行,拍卖过程可以通过“联拍网”视频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阳光、透明。是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自全面实施改革以来,我区法院未发生利用司法拍卖违法违纪案件,有关司法拍卖工作的信访投诉案件也大幅减少,一些法院此项工作实现了零信访。四是改革措施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中国纪检监察报等媒体都进行报道。

 

三、合理分工,各司其责,构建科学规范的拍卖机制

广西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通过建立“制度建设+网络平台+高标准拍卖场所+现场网络同步拍卖”的随机联合拍卖机制,利用网络科技,采取职权分离制约、信息公开对称、竞价充分公正、监管及时到位的制度手段,努力实现司法改革的预期目标。

1分权制衡,优化权力配置机制。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从审判、执行部门彻底剥离,交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引入拍卖机构之外的公共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作为第三方(“联拍网”),实现委托决策权(审判执行部门行使)、平台提供权(“联拍网”提供)、拍卖执行权(随机确定的拍卖机构行使)、竞买应价权(竞买人权利)和监督管理权(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的五权分离。201112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的分离。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委托管理机制,使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更加有序。

2、公开随机,规范选定机构程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或网上随机方式,从入册的司法评估拍卖机构中随机确定接受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整个选定程序都有当事人在场参与,审判执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场监督。涉及重大、复杂案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到场见证。柳州中院作为试点单位,实现了选定机构环节网络直播,通过“联拍网”接受社会监督。随机选定承担拍卖任务的机构,改变以前拍卖机构缠绕法官“找饭吃”的现象。

3信息公开,扩展信息发布广度。规定委托法院要将涉案财产信息在“联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开,随机确定机构后,也必须将选定结果在网站上公示。拍卖公告除在报刊等纸质媒体上公布外,还须按规定的时间在上述两个网站上发布。拍卖结果也必须在网上公示。目的是拓宽信息公开程度,防止暗箱操作。

4规范场所,建设标准化拍卖厅。拍卖场所建设不规范,容易造成“职业控场”。为此,要求全区法院的司法拍卖必须在公布的标准化拍卖场所进行。标准化拍卖场所要求配置现场同步音频、视频网络直播设备,同时进行录音录像。确保通过网络视频能参与拍卖竞买,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有异议时可以回放录音录像。经实地考核验收,确定了38家标准化拍卖场所。

5、联合拍卖,改革司法拍卖模式一是采取现场拍卖与互联网竞价同步进行的方式,竞买人可以到拍卖现场参与竞价,也可以通过“联拍网”参与拍卖现场竞价。这种拍卖方式既吸纳了传统现场拍卖优点,充分发挥拍卖师的职能作用,又能利用网络科技的优势,竞买人可以不到拍卖现场也可以参与竞价,更具有便利性,同时,竞买人相互分离,减少人为干扰,有效防范暴力、恐吓等阻碍竞买人自由竞价及恶意串标、围标等扰乱正常拍卖秩序现象的发生。各竞买人报价数据、拍卖活动视频在面向公众的网络平台全程公开,更便于公众的参与、监督。二是设立协办拍卖机制。委托法院随机选定的拍卖机构为主办拍卖机构,其负责具体实施拍卖活动,而取得相关资质的其他拍卖机构可以作为协办拍卖机构,如果协拍机构找来的竞买人最终成为买受人,那么该协拍机构可以参与佣金分配。在传统拍卖模式下,拍卖机构垄断经营,不愿意投入精力招商,导致竞争不充分,成交率偏低。这种联合拍卖比独家拍卖的优势在于,通过佣金再分配的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拍卖企业的招商力度,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根据对拍卖成交的贡献程度来分配佣金,将司法拍卖的重心从拍卖机构等待法院“给饭吃”转移到招商竞买环节,主动“找饭吃”,加剧竞争,激活了市场。同时,协办拍卖机构也可以接受竞买人报名、帮助办理竞买手续,一定程度上削弱主办拍卖机构的权限,保证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2013年全区共有34家拍卖机构参与了协拍工作。由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共同举办的拍卖会有42场,其中有17个拍卖标的是由协办拍卖机构寻找的竞买人最终成为了买受人,占联合拍卖标的40.5%,联合拍卖佣金总收入为83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协办拍卖机构从主办拍卖机构分得佣金总额300万元左右。

6、创新工具,发挥网络平台功能网络拍卖服务平台是是构建新型司法拍卖市场体系的工具保证。我院对登报招标申报网络拍卖服务平台的机构资质、规模、安全等级、经营业绩、平台功能、技术能力等提出了较高的标准,由本院审判、执行、纪检监察、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与自治区商务厅、广西拍协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打分择优,确定“联拍网”(WWW.LP113.com)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它不得承接具体拍卖业务,仅为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使用者提供平台服务和技术咨询、培训、确保网络安全。

目前,“联拍网”已成为司法拍卖的重要工作平台,各级法院通过网站发布相关工作信息、随机摇标选定拍卖机构;竞买人在网上查阅拍卖相信息,图文并茂的拍卖标的详情,下载评估报告等资料,参与拍卖现场同步竞价;通过网络视频查看拍卖会竞买实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7、诚信考评,强化社会管理工作。目前针对参与广西司法委托拍卖的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建立了一套诚信考评扣分标准,被扣分记录网上公示。每次建立备选机构时,淘汰未几位被扣分最高的机构入围。

 

四、纯网络交易的弊端

目前部分地区采取通过产权交易所或经营性网站进行司法拍卖的活动,存在着司法拍卖中拍卖主体地位不明、权利与义务不分,规避了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容易造成拍卖机构与产权交易所(经营性网站)双方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清,给司法拍卖活动造成混乱。同时也与与现行的《拍卖法》相抵触,与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不符,另外还有以免佣金为由,用行政手段强制使用某网站满足其长远利益和与民争利之嫌。

1、没正确处理法院和市场关系,公职人员涉入市场交易行为,政商不分,违背了法院执法、判案的宗旨。

2、有市场交易行为迟早必存在纠纷。法院是被告,法院又是判官,终究会陷入尴尬境地。

3、工作量加大,人员增加,机构必定臃肿,导致“三公”经费增加,报纸公告费和人员费用开支转嫁到法院内部消化,把案件当事人应该承担费用转嫁于社会纳税人负担是不明智的。

4、如果抛开了拍卖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许多竞买人还是不熟知纯网络如何参与竞买,推行纯网络拍卖,剥夺了部分人群竞买应价权,可操作、普及性不强。

5、法院工作人员流动性强,没有受过拍卖专业培训,如果不是由稳定的专业队伍从事这项工作,被投诉、纠纷事件一定会很多,法院很可能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对象。

6、佣金是买受人支付,和案件当事人无关,省去这小部份阳光服务佣金,却得不到优质服务,毫无意义。况且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本来就是一种责任。

 

五、建议最高法院尽快统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必须独立于拍卖执行权,只负责为司法拍卖提供公共网络服务平台,才符合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达到预防腐败效果。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有利于拍卖信息公开,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挖掘潜在的竞买人,有利于扩大司法拍卖的影响力,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联合拍卖,进一步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广西法院816日在最高院执行局组织的“司法拍卖研讨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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